清环清城罚〔2022〕80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广东博众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56083779X0
法定代表人:邝发红
详细地址:清远市清城区雄兴工业园(C2-1地块)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3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执法监督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未按照规定设置废气排放口的采样口和采样平台。
2.在你公司生产车间3楼的仓库发现堆放有约200个塑料原材料空桶(容积为200L/个)和约80个塑料原材料空桶(容积为1m³/个),根据你公司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原材料空桶属于HW-13有机树脂类危险废物,但现场堆放的原材料空桶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进行管理、贮存。
以上事实有2022年3月2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3月29日《询问调查笔录》以及相关书证证实。你公司的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4月19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2〕46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事项,并享有申请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我局于2022年4月22日收到你公司提交《清环清城告〔2022〕46号行政处罚申辩书》等相关材料。
经我局案件审议委员会研究讨论,你公司环境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不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目录》中的情节,且我局处罚额度均为法定最低标准。因此,我局决定不采纳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维持对你公司两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的第一项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五项之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进行改正,并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你公司的第二项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进行改正,并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综上,我局责令你公司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对你公司合并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120,0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清远市财政专户账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5月23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
2022年5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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