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清城罚〔2022〕6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远市创鑫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MA51D4JBX3
法定代表人:马献文
详细地址:清远市清城区飞来峡镇黄口村委会珠溪村9号201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9月16日我局在检查中发现,你公司白鸽养殖建设项目于2018年7月12日开始建设,2019年12月完成建设并投入使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且该项目需配套污染物治理设施(沼液池、沼气池等)未进行竣工验收的情况下擅自投入使用,经调查,该项目投资总额为700万元。
以上事实有2021年9月1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2021年9月19日《询问调查笔录》一份等相关书证证实。你公司的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12月3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1〕15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事项,并享有申请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我局于2021年12月14日收到你公司提交《申辩书》等相关材料。
经我局案件审议委员会研究讨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以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2022版),我局决定部分采纳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对你公司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并结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2022版),我局责令你公司进行改正,并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玖万陆仟元整(¥196,000.00)。
你公司未完成竣工环保验收的情况下擅自投入使用污染物治理设施的行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并结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2022版),我局责令你公司进行改正,并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肆拾壹万元整(¥410,000.00)。
综上,我局责令你公司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公司合并罚款(人民币)陆拾万零陆仟元整(¥606,0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清远市财政专户账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4月12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 2022年4月12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