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清城罚〔2022〕60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远市中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MA4WDEK853
法定代表人:钟逸强
地址:清远市清城区锦兴路168号敏捷水岸花园23号楼1层商铺10号(复式)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7月21日,我局对你公司运营的清远市青山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填埋场渗滤液经水泵损坏的泵房从填埋场雨水渠总排口溢出流至寮坑河,流出的渗滤液约10立方米,影响寮坑河河段约150米。你公司已通过更换损坏的水泵、使用渗滤液运输车抽取溢流渗滤液等应急处置措施,减轻渗滤液溢流对环境造成的影响。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1组、清远市中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清远市中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钟逸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相关书证证实,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3月10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2〕26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以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享有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之规定,以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一般区域,已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违法后果,处以5万以上6万以下罚款”之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并决定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伍万伍仟元整(¥55,0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清远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指定的银行将罚款缴入清远市财政国库专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3月24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
2022年3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