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清城罚〔2022〕3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远市仁合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MA5576XW79
法定代表人:杨家家
详细地址: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石岐村委会岐五村自编18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11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未依法取得审批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于2021年3月份开工建设两条锌合金制造生产线,并于2021年7月份完全建成并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2021年11月1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1年11月19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以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12月9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1〕159号),告知你公司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以及拟作出的处罚事项,并享有申请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我局于2021年12月13日收到你公司提交的陈述申辩书等相关材料,我局对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事实、理由、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相关证据等进行了复核,经我局案件审议委员会研究讨论,我局决定部分采纳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依法对你公司从轻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将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锌合金加工项目恢复原状,并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玖佰柒拾伍元整(¥13,975.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清远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入清远市财政国库专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3月14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 2022年3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