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清城罚〔2022〕2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远市宏鑫塑料五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MA5380LW8G
法定代表人:杜嘉文
详细地址: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石岭村委会灰河基大塘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10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检查时,你公司生产车间正常生产,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未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2021年10月2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1年10月26日《询问调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以及相关书证证实。
我局于2021年12月16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内容,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在七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陈述申辩或者在五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1]166号)及送达回执为证。
我局于2021年12月23日收到你公司提交《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相关材料。
经我局案件审查委员会审议,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不予行政处罚和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节,我局决定不采纳陈述申辩意见。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玖万元整(¥190,0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清远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到指定的银行缴入市财政专户账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3月9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 2022年3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