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清城罚〔2022〕2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远市中拓染整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749962148P
法定代表人:杨嘉创
单位地址:清远市清城区横荷大有工业园
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8月26日,我局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到你公司废水处理排放口(DW001)采样检测,《检测报告》(编号:TR21080693)显示,你公司废水处理排放口(DW001)外排水中色度为64,超出你公司《排污许可证》色度排放限值(50)的0.28倍。你公司存在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检测报告》(编号:TR21080693)、《调查询问笔录》、清远市中拓染整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清远市中拓染整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及相关书证材料证实,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11月15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1〕124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依据以及拟作出处罚事项,并享有申请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我局于2021年11月16日收到你公司提交的《关于撤销或减免行政处罚的申辩》相关材料,经我局案件审议委员会研究讨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决定部分采纳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依法减轻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局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贰拾叁万元整(¥230,0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清远市财政专户账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3月9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 2022年3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