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清城罚〔2022〕2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远市华溢塑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6682244501
法定代表人:赖锐华
详细地址: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定安村委会决屋村大地
清远市华溢塑料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环境防治制度案,经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9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塑料造粒线正常生产,配套的水喷淋和UV光解有机废气治理设施无运行,导致产生的有机废气未经有效处理直接排放至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2021年9月20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1年9月28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询问调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以及相关书证证实。
我局于2021年11月4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2〕5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事项,并享有申请听证、陈述申辩的权利。我局于2021年11月5日收到你公司提交的《陈述申辩书》,经我局案件审议委员会研究讨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节,我局认为你公司提出的申辩意见和提交的证据材料不影响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认定,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依据充足、证据充分,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与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违法程度相适应,因此不予采纳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
二、违反的法律法规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规定,由于你公司项目是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生产时配套的污染治理设施未正常运行,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的措施,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改正,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陆万元整(¥160,000.00)。
四、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清远市财政专户账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清城区新城人民一路33号
邮政编码:511500
联系人:崔健欢 电话:0763—3939798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3月3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 2022年3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