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清城罚〔2022〕2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0663323038G
法定代表人:陈钢
详细地址:广东省清远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雄兴工业城B6
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违反水污染环境防治制度案,经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12月20日,清城区环境监测站到你公司废水排放口采样检测,根据《监测报告》(清城环测WR字(2021)第667号)显示,你公司废水排放口污染物因子总磷为4.87mg/L,已超出《排污许可证》废水排放标准限值总磷1mg/L的3.87倍。
以上事实有2022年1月7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询问调查笔录》、《监测报告》(清城环测WR字(2021)第667号)以及相关书证证实。
我局于2022年1月13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2〕5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事项,并享有申请听证、陈述申辩的权利。我局于2022年1月22日收到你公司提交的《陈述申辩书》,经我局案件审议委员会研究讨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节,我局认为你公司提出的申辩意见和提交的证据材料不影响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认定,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依据充足、证据充分,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与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违法程度相适应,因此不予采纳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
二、违反的法律法规
你公司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相关裁量标准,由于你公司超标因子数目1个,排放B类水污染物,排放口所在区域为一般区域,废水日排放量50吨以上200吨以下,超标3倍以上8倍以下,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1次,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改正,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捌万元整(¥180,000.00)。
四、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清远市财政专户账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清城区新城人民一路33号
邮政编码:511500
联系人:崔健欢 电话:0763—39397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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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3月3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 2022年3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