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清城罚〔2022〕1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远市汇盛建筑石材加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MA56D7LJ0E
法定代表人:吴妮妮
详细地址: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新庄村委107国道边办公大楼二层东边一号房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12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加工场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常生产中,你公司的石材成品场所堆放约5000吨砂石、泥土,未密闭,且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2021年12月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2021年12月13日《询问调查笔录》一份等证实。
你公司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月14日已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书面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逾期未书面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2)06号)及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改正,并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伍仟元整(¥55,0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清远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到指定的银行缴入市财政国库专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月28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 2022年1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