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清城罚〔2022〕19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远市恒润铜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787990799N
法定代表人:吴伟洪
详细地址: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小河工业区内(小河村委西社村新冲尾)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分别于2021年10月25日至26日对你公司进行执法监督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炼炉废气收集效果不完善,有大量废气从投料口溢出至外环境;
炼炉废旁约有20吨工业固体废物(炉渣),未采取防扬散、防雨防渗等措施贮存;
你公司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无资质从事危险废物(废电路板,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中的危险废物,危险类别为“HW49其他废物”,废物代码为900-045-49)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清远市恒润铜业有限公司《环评批复》《验收报告》《排污许可证》《营业执照》、现场检查照片及其他书证等证据证实,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11月16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1〕129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依据以及拟作出处罚事项,并享有申请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我局于2021年11月22日收到你公司《申辩书》相关材料,经我局案件审议委员会研究讨论,并现场复核,认为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法定情形,决定予以采纳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第一项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该项环境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你公司第二项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
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十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该项环境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你公司第三项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该项环境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处罚款(人民币)贰佰柒拾万元整(¥2,700,000.00)。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上述3项环境违法行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合共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佰玖拾万元整
(¥2,900,0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清远市财政专户账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2月24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 2022年2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