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清城罚〔2022〕1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远市合利五金塑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671357529M
法定代表人:龚杰锋
详细地址: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石岐村委会横岭(原荣益五金电池配件厂厂房)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10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进行执法监督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用的废气排放口有6个,与你公司排污许可证载明的废气排放口数量(2个)不符;
2.6个废气排放口中有4个未按规定设置废气排放口的采样口及采样平台。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清远市合利五金塑料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复印件、清远市合利五金塑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检查照片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12月6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1〕15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依据以及拟作出处罚事项,并享有申请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我局于2021年12月7日收到你公司提交的《陈述申辩书》相关材料,经我局案件审议委员会研究讨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决定予采纳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第一项环境违法行为,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由于你公司废气排放口数量与排污许可证不符,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柒万元整(¥70,000.00)。
你公司第二项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之规定,由于你公司部分废气排放口未按照规定设置废气采样口及采样平台,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2.合并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清远市财政专户账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2月15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 2022年2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