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文件
清环清城罚〔2022〕1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林光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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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光存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制度案,经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11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排查发现你以温州康恒再生资源公司的名义通过拍卖程序,取得浙江瑞安市场监管局一批含有工业固体废物的货物,在未向货物移出地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申请及备案的情况下,擅自将货物转移到广东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民晟废旧资源有限责任有限公司D12货场、长布地磅旁货场这两个地方存放。
以上事实有2021年11月12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1年11月25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询问调查笔录》以及相关书证证实。
我局于2021年12月14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由于你未在限期内向我局申请听证,亦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听证、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12月8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1〕164号)、2021年12月14日《送达回证》为证。
二、违反的法律法规
你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的规定。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五)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未经批准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四、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清远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到指定的银行缴入市财政国库专户。
你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月17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 2022年1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