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文件
清环清城罚〔2021〕1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远市源宝塑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MA5380LW8G
法定代表人:陶美玲
详细地址: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浩良工业区一号厂房
清远市源宝塑胶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案,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10月22日上午11时,我局的执法人员到你公司检查时发现有下列环境违法行为:1、塑料造粒车间正常生产,生产线挤出工序没有密闭作业,废气收集不完善;2、塑料造粒车间正常生产,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未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2021年10月2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1年10月28日《询问调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以及相关书证证实。
我局于2021年11月12日已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责令你公司进行改正,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玖万整(¥190,000.00)。
2021年11月16日收到你公司提出申诉书:1、塑料造粒车间正常生产,生产线挤出工序没有密闭作业,废气收集不完善。这问题是因为工人在生产时没有把封闭门关严实,事后已对所有工人进行了生产培训,要求正常生产时必须关上封闭门;2、塑料造粒车间正常生产,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未正常运行。事后检查是因机器故障停止运行。经我局执法工作人员发现问题后你公司马上停工停产进行处理,发现因线路接触不良导致的,全部机器检查维护,现在已经整改完毕。
经我局案件审查委员会审议,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情形,决定不采纳陈述申辩意见,维持原拟处罚。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1]126号)及送达回执为证。
二、违反的法律法规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进行改正,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玖万整(¥190,000.00)。
四、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清远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到指定的银行缴入市财政国库专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月14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 2022年1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