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文件
清环清城罚〔2022〕10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远市恒昱塑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MA533B646T
法定代表人:吕杰强
详细地址: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定安开发新村8号首层之一
清远市恒昱塑料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制度案,经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10月26日,我局的执法人员到你公司检查时发现有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生产车间正常生产,塑料造粒生产线挤出工序没有密闭空间作业,废气收集不完善。
以上事实有2021年10月2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1年10月28日《询问调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以及相关书证证实。
我局于2021年12月16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处罚事项。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12月8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1〕165号)及2021年12月16日送达回证为证。
我局于2021年12月22日收到你公司提交《行政处罚申辩书》相关材料。
经我局案审委员会审议: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2月24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有废气产生的注塑机已开启运行,对现有废气收集设施进行升级,加大风机吸力、加装喷淋塔、作业密闭间再改善处理等工作已完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节。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进行改正,并处以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清远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到指定的银行缴入市财政国库专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月14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 2022年1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