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文件
清环清城罚〔2022〕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远市恒瑞塑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678804889Q
法定代表人:王润洪
详细地址: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金沙工业区办公楼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10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检查,发现一车间内新建设一条废金属分拣生产线,并正在进行废金属浮选分拣,现场有约80吨工业固废没有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露天堆放。
以上事实有2021年10月23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1年10月23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相关书证证实。
我局于2021年11月19日发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内容,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在七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陈述申辩或者在五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1〕134号)及2021年11月19日《送达回证》为证。
你公司2021年11月23日提交了《关于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的陈述申辩》,主要内容为:一是你公司新建金属分拣工艺为豁免办理环评手续,因此不存在未批先建,未验先投;二是对露天堆放固废已及时整改。请求酌情处罚。
经我局案审委员会审议,你公司积极配合整改,主动拆除违法建设项目设施,并对厂房恢复原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三十三条第一项有关行政处罚减免情节的相关规定,决定对你公司第一项、第二项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对你公司第三项环境违法行为从轻处罚。
二、违反的法律法规
你公司第一项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你公司第二项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你公司第三项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规定。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第一项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经我局案审委员会审议,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第二项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经我局案审委员会审议,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第三项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有前款第十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经我局案审委员会审议,决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责令立即改正,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四、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清远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到指定的银行缴入清远市财政国库专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月10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 2022年1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