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文件
清环清城罚〔2022〕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远市金盛塑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560805309C
法定代表人:甘木清
详细地址: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云路村龟头岭(华强工业区内新仓库一、二层)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10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塑料造粒车间墙上安装有一台70cm*70cm的大风量风扇,生产废气可直接排放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2021年10月22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1年11月1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相关书证证实。
我局于2021年11月22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内容,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在七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陈述申辩或者在五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1〕132号)及2021年11月22日《送达回证》为证。
你公司未在法定限期内书面提出听证。2021年11月25日,你公司提交了《关于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陈述申辩的主要内容:一是该公司不是主观安装风扇用于违规排放废气;二是已拆除风扇,并进行封闭;三是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希望能给予减免处罚。
经我局案审委员会审议,你公司能积极拆除违法建设的排污设备,主动消除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从轻处罚情节,因此,决定对该项环境违法行为从轻处罚。
二、违反的法律法规
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以及你公司的落实整改情况和环境违法后果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从轻处罚,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并处以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00)。
四、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清远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到指定的银行缴入清远市财政国库专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月10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 2022年1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