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文件
清环清城罚〔2022〕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远市绿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0702600431
法定代表人:陆高超
详细地址:清远市新城东二号区2-56号A幢201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7月7日晚上,我局组织广东中能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清远绿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厂界进行无组织废气采样检测。根据《检测报告》(报告编号:TR21070160)显示,该厂界下风向监测2#臭气浓度为27,厂界下风向监测3#臭气浓度为23,分别超过《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的二级新建标准20的0.35倍、0.15倍。经核查,所产生的臭气来源于你公司所使用的生活垃圾,你公司也承认环境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广东中能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报告编号:TR21070160)、2021年7月16日、2021年11月9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相关书证证实。
我局在2021年12月22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内容,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在向我局书面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时间、内容。你公司逾期未书面提出陈述和申辩和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二、违反的法律法规
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改正,处罚款(人民币)贰拾贰万伍仟元整(¥225,0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到指定的银行缴入清远市财政国库专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月10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 2022年1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