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文件
清环清城罚〔2022〕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远市鑫慧升塑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794664326W
法定代表人:潘国辉
详细地址: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沙溪老屋村小组伯公面前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10月24日晚上,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检查发现,你公司车间外堆放了约100袋(约30吨)的废塑料,没有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露天堆放。塑料造粒生产线废气收集不完善,有大量的烟气从集气罩外逸出,呈无组织排放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2021年10月24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1年10月28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相关书证证实。
我局于2021年11月19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内容,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在七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陈述申辩或者在五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1〕131号)及2021年11月19日《送达回证》为证。
你公司未在法定限期内书面提出听证。2021年11月20日,你公司提交了《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陈述申辩的主要内容:一是由于司机装卸后没有及时通知,因此未能及时转入仓库,今后会深刻反省;二是这些塑料是原料,不属于工业固废;三是已采用新材料围闭造粒车间,落实好整改;四是经济困难,希望能酌情处罚或免于处罚。
经我局案审委员会审议,你公司能积极配合和落实整改,完善建设造粒车间围闭措施,主动消除环境违法行为造成的污染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从轻处罚情节,因此,决定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从轻处罚。
二、违反的法律法规
你公司第一项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规定。
你公司第二项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第一项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有前款第十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并根据你公司落实整改情况,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从轻处罚,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你公司第二项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并根据你公司落实整改情况,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从轻处罚,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并处以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00)。
综上,对你公司两项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合共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捌万元整(¥180,000.00)。
四、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清远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到指定的银行缴入清远市财政国库专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月10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 2022年1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