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文件
清环清城罚〔2022〕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远市尚泰超硬工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588334932L
法定代表人:龚晓峰
详细地址: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毅力工业城7幢B1厂房
清远市尚泰超硬工具有限公司违反水污染防治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制度,经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7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检查发现:一是打磨车间的除尘水帘柜下设置塑料管道通往车间外,所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可直排下水道。车间外废水处理池未办理排污手续,废水处理池设置排放旁路,废水可以向下水道排放;二是你公司未按国家环保标准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
以上事实有2021年7月5日晚上《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1年7月6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相关书证证实。
我局于2021年8月17日发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内容,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在七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陈述申辩或者在五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1〕80号)及2021年8月17日《送达回证》为证。
你公司2021年8月23日提交了《听证陈述申请书》,2021年11月5日我局发出《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2021年11月18日依法在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召开行政处罚听证会。行政处罚听证会会上,你公司提出:一是这次检查后,你公司已马上对外排废水的管道和车间外的污水池进行了拆除,并购置一套一体化废水处理设备,对水帘柜产生的废水进行处理,处理后回用水帘柜补水,不外排;二是你公司制定了《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在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进行了计划备案登记,改正不足之处,并未造成环境污染。希望能在整体经济大环境持续低迷下进行酌情处理。
经我局案审委员会审议,你公司积极配合整改,主动拆除违法排污设施,完善危险废物管理制度,落实危险废物管理工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三十三条第一项有关行政处罚减免情节的相关规定,决定对你公司第一项环境违法行为从轻处罚,对你公司第二项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二、违反的法律法规
你公司第一项环境违法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你公司第二项环境违法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六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的规定。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第一项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依照《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2019)》“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通过暗管排放一般水污染物的--处以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经我局案审委员会审议,决定对你公司从轻处罚,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
你公司第二项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经我局案审委员会审议,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责令立即改正,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
四、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清远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到指定的银行缴入清远市财政国库专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月10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 2022年1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