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文件
清环清城罚〔2022〕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远市清城区俊睿金属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MA4UQQH88U
法定代表人:陈志强
详细地址: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塘基村屈仔田
清远市清城区俊睿金属有限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制度、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制度案,经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11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公司的6号、7号车间从事废五金拆解加工项目,未取得环评批复,擅自于2021年5月动工建设,总投资额约100万元;2.公司配套的污染治理设施未经环保竣工验收,擅自于2021年9月投入使用;3.公司的11号、12号车间的废电机、废马达等固体废物露天堆放,未采取防雨防渗及无害化措施。
以上事实有2021年11月9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1月22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询问调查笔录》、11月26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询问调查笔录》以及相关书证证实。
我局于2021年12月18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并告知你公司申请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于2021年12月18日提交陈述申辩意见,提出1.由于市场竞争激烈,法律意识薄弱,于5月动工建设6号、7号废五金拆解加工项目,现已拆除并停工;2.配套的污染治理设施正在积极办理验收手续;3.公司11号、12号车间的废电机、废马达等固体废物露天堆放,已全部按照国家规定安全分类存放至新建贮存室,望能从轻处罚。
经我局案件审议委员会讨论,当事人第一项未批先建的行为、第二项未验先投的行为,违法事实清楚,决定不采纳陈述申辩意见,维持原处罚;第三项固废露天堆放的行为,鉴于你公司已立即完成整改,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情形,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城环告〔2021〕167号)、2021年12月18日《送达回证》为证。
二、违反的法律法规
你公司第一项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你公司第二项行为已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第一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参照《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2019)》:“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已建成,处2%以上到3%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裁量标准,由于你公司废五金拆解加工项目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项目已建成,总投资额为100万元,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改正,处总投资额2.5%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
第二项行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参照《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2019)》:“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处以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因你公司废五金加工项目属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其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全部建成,但未经环保竣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至今,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改正,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贰万伍仟元整(¥225,000.00)。
综上所述,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改正,并合共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250,000.00)。
四、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清远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到指定的银行缴入市财政国库专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月5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 2022年1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