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文件
清环清城罚〔2021〕90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远市和兴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MA4UQ2279R
法定代表人:阮明辉
详细地址: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三江村口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10月1日上午,我局组织清远市清城区环境监测站对你公司废水排放口(DW001)外排废水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你公司废水排放口外排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浓度为272mg/L,超过你公司排污许可证中化学需氧量排放浓度限值(90mg/L)的2.02倍,废水污染物超标排放。
以上事实有清远市清城区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清城环测WR字(2021)第524号)、2021年10月24日《询问调查笔录》、清远市和兴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及其他相关书证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已于2021年12月2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1〕154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申请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逾期未申请听证和陈述、申辩,视为放弃听证及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2021年12月2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1〕154号)、2021年12月6日《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以及依据《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规定(试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或未按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一般污染物单因子超标1倍以上5倍以下,处以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自由裁量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贰拾捌万元整(¥280,0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清远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指定的银行将罚款缴入清远市财政国库专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27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 2021年12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