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文件
清环清城罚〔2021〕89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远市中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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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钟逸强
地址:清远市清城区锦兴路168号敏捷水岸花园23号楼1层商铺10号(复式)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6月26日,我局对你公司中标运营的清城区青山横荷应急填埋场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场渗滤液随雨水溢流至场区雨水渠。你公司未及时采取有效应急措施,造成部分渗滤液通过雨水渠排放至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2021年6月26日《现场勘察笔录》、6月28日《询问调查笔录》以及相关书证证实。
我局已于2021年7月5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1〕5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申请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2021年7月5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1〕51号)、7月8日《送达回证》为证。
你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就环境违法行政处罚一案(清环清城告〔2021〕51号)提出听证要求。2021年9月20日,我局案件调查人员、你公司代表钟逸强、唐远军于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3楼会议室召开听证会。
会上,你公司提出以下意见,希望减免处罚:1.清城区青山横荷应急填埋场部分渗滤液外流是由于当天瞬时降雨量巨大,雨水渠设计标准不能满足排水要求,渗滤液处理厂和沼气发电厂的设备、电机被雨水淹没引起停产所导致;2.你公司及有关协作单位有专人在青山填埋场值班和巡查排水系统的排水情况。在大暴雨期间和渗滤液处理厂停产事件发生后,你公司及有关协作单位采取了应急处置措施,有效避免水污染物进入水体的水污染事故;3.清城区青山横荷应急填埋场是由清远市中懿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责雨污分流治理,我局拟对你公司进行行政处罚,处罚对象错误;4.本案中无证据证明发生了水污染事故,贵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证据不足。
经审议,我局对你公司意见采纳情况如下:
经查,2021年6月26日清城区青山横荷应急填埋场渗滤液外流的原因与你公司所述基本一致,因此部分采纳你公司第1条意见;
2.你公司于出现渗滤液外流时,已采取水泵抽水、堆砌沙包、修复设备等措施对外流的渗滤液进行处理,但根据清城区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2021年6月27日,青山垃圾填埋场雨水收集池至雨水渠排水口下游150m处水体监测结果仍存在异常,水体污染未完全消除,因此部分采纳你公司第2、4条意见;
3.你公司作为清城区青山横荷应急填埋场渗滤液的中标运营公司,根据相关中标文件及排污许可证,你公司负责对清城区青山横荷应急填埋场渗滤液进行管理,对渗滤液外流负有责任,你公司作为该案处罚主体并无不当,因此不采纳你公司第3条意见;
综上,我局决定不采纳你公司第3条意见,部分采纳你公司第1、2、4条意见,由于你公司有采取应急措施,主动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依法减轻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规定,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由于你公司有采取应急措施,主动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应当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的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柒万元整(¥70,000.00);
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清远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指定的银行将罚款缴入清远市财政国库专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0月22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 2021年10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