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文件
清环清城罚〔2021〕8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远市汇鸿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570131985L
法定代表人:阮明辉
地址: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塘基村委会旁
你公司违反水污染防治制度案,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取证,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10月1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组织清远市清城区环境监测站对你公司废水总排口外排废水进行采样,清远市清城区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清城环测WR字(2021)第526号)显示,你公司废水总排口外排废水总磷浓度为1.66mg/L、氨氮浓度为20.1mg/L,分别超过《排污许可证》许可排放标准0.66倍、1.5倍。
以上事实有2021年10月1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一份、2021年10月11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询问调查笔录》一份、《排污许可证》(91441802570131985L001V)复印件一份及相关书证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11月18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决定作出的行政处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七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陈述和申辩或五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你公司逾期未书面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1〕137号)、2021年11月18日《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以及根据《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规定(试行)》“有两个因子及以上超标且有超标1倍以上5倍以下的,处以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自由裁量规定。由于你公司废水总排口外排废水总磷浓度为1.66mg/L、氨氮浓度为20.1mg/L,分别超过《排污许可证》许可排放标准0.66倍、1.5倍,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贰万伍仟元整(¥225,000.00),并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废水污染物须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清远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到指定的银行缴入清远市财政国库专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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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2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 2021年12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