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文件
清环清城罚〔2021〕8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韩森实业(广东)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MA51WKUH6M
法定代表人:陈晓芳
详细地址:清远高新技术开发区雄兴工业园B区4号
韩森实业(广东)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制度案,经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7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公司1号、6号挤出线正在生产,6号挤出线加料口未密闭,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且你公司挤出线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未运行,废气治理设施连接管道有破损;
2.你公司厂区有约60吨边角料、原辅材料废包装袋露天堆放,未采取防雨、防渗、防漏等措施。
以上事实有2021年7月27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1年8月2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询问调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以及相关书证证实。
我局于2021年9月1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并告知你公司申请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于2021年9月7日书面提交陈述申辩:因当时合作方搬厂,未能交接清楚,物品临时堆放一周左右,期间没有下雨,未对环境造成危害,公司已立即全部整理完毕。由于受疫情影响订单不足,处罚可能面临停产停业,恳请不实施经济处罚。
经我局案件审议委员会讨论,我局执法人员复查时仍发现你公司存在废边角料等固体废物露天堆放问题,与陈述申辩的事实不符,决定维持原处罚。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1〕90号)、2021年9月1日《送达回证》等证据证实。
二、违反的法律法规
你公司第一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你公司第二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第一项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规定,参照《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规定(试行)》的裁量标准“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处以12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由于你公司项目是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产生有机废气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且生产时配套的污染治理设施未正常运行,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的措施,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改正,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陆万元整(¥160,000.00)。
第二项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十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由于你公司有约60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露天堆放,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改正,并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
综上所述,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改正,并合共处以罚款人民币叁拾陆万元整(¥360,000.00)。
四、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清远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到指定的银行缴入市财政国库专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1月17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 2021年11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