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文件
清环清城罚〔2021〕8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远市毅通织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351905573C
法定代表人:何善斌
详细地址: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毅力工业园5栋1-5层
清远市毅通织造有限公司违反水污染环境防治制度、大气污染环境防治制度案,经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6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公司1层的拉伸卷绕车间,围绕拉伸卷绕设备建设水沟用于收集地面清洗废水,水沟连接至车间外的PVC塑料管,塑料管排放口通向毅力工业园的雨水管网。该排放口未向生态环境部门申请核定废水排污口,擅自将清洗废水通过毅力工业园雨水管网排放;
2.检查时,你公司1层车间外的PVC塑料管(连接车间内的绕场地面水沟)正在排放废水,清城区环境监测站对该排放口采样检测,根据出具的《监测报告》(清城环测WR字(2021)第353)显示,该排放口化学需氧量为161mg/L,已超出《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第二时段一级标准化学需氧量90mg/L的0.78倍;
3.你公司3层的挤出拉丝工序,螺杆机产生的有机废气未能有效收集,可见废气从集气罩溢出,未经废气治理设施处理,无组织排放。
以上事实有2021年6月24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6月28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询问调查笔录》以及相关书证证实。
我局于2021年7月10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并告知你公司申请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书面提交陈述申辩:1.对存在问题的批评指正表示接受,愿意立即整改,进一步规范管理;2.一层的拉伸卷绕车间建设的环绕水沟原本用于手机车间工人洗手、洗碗废水,但忽略了机台少量滴漏纺丝油(无毒无害,有MSDS报告)流入水沟。由于毅力工业园无雨污分流,导致洗手废水经车间外PVC管道流入工业园雨水管网。公司现已填平车间水沟,拆除雨水管网口的PVC塑料管;3.由于毅力工业园雨水管网年久失修,堵塞严重,雨水井存水是从雨水管道往外冒的水,非公司外排水;4.因操作工粗心,导致3楼挤出拉丝工序检查时有1台螺杆机未遮盖严实,少量废气未收集到烟管。公司已组织开展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培训会,做到废气全部收集到废气污染防治设施;5.公司现为口罩原材料供应商,积极投入抗疫事业,2020年纳税107万元,是富有社会责任感的良心企业,希望减轻处罚。
经我局案件审议委员会讨论,当事人能主动消除污染,减轻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情形,依法应减轻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1〕54号)、2021年7月10日《送达回证》等证据证实。
二、违反的法律法规
你公司第一项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及《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禁止通过非核定的排污口排放污染物;禁止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并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你公司第二项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你公司第三项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第一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及《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通过非核定的排污口排放污染物或者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并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的规定,由于你公司将车间地面清洗废水通过非生态环境部门核定的排污口排放一般水污染物,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改正,并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
你公司第二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由于你公司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车间地面清洗废水排放口化学需氧量超标0.46倍,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改正,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整(¥110,000.00)。
你公司第三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由于你公司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产生的有机废气已安装污染防治设施,但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废气排放,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改正,并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
综上所述,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改正,并合共处以罚款(人民币)叁拾柒万元整(¥370,000.00)。
四、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清远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到指定的银行缴入市财政国库专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1月17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 2021年11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