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文件
清环清城罚〔2021〕80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远溢盛塑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588288876G
法定代表人:毕文校
单位地址: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镇南村村民委员会郑屋村
你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制度案,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取证,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5月12日,我局委托广东中能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公司生物质锅炉废气排放口采样监测,根据广东中能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TR21050476),你公司生物质锅炉废气排放口向外界排放的废气中颗粒物浓度为43.4mg/m3,一氧化碳浓度为1766mg/m3,分别超过你公司排污许可证中颗粒物排放许可限值(20mg/m3)的1.17倍、一氧化碳排放许可限值(200mg/m3)的7.83倍。
以上事实,有2021年8月19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检测报告》(报告编号:TR21050476)一份以及相关书证为证。
我局于2021年9月12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在七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陈述申辩或者在五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1〕100号)、送达回证为证。
你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我局书面提交了《关于清远溢盛塑料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的陈述与申辩情况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逾期未书面提出听证。经我局审议,你公司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我局对你公司的陈述申辩理由不予采纳,维持对你公司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以及《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规定(试行)》“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锅炉或热载体炉废气超标),7MW(10t/h)≤出力<14MW(20t/h),两个因子超标且有超标1倍以上的,处以26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自由裁量规定,由于你公司生物质锅炉为11.7蒸吨,生物质锅炉废气排放口向外界排放的废气中颗粒物浓度为43.4mg/m3,一氧化碳浓度为1766mg/m3,分别超过你公司排污许可证中颗粒物排放许可限值(20mg/m3)的1.17倍、一氧化碳排放许可限值(200mg/m3)的7.83倍,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捌万元整(¥280,000.00),并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废气污染物须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清远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到指定的银行缴入清远市财政国库专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1月3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 2021年11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