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文件
清环清城罚〔2020〕4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远南方建材卫浴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0739857328U
法定代表人:黎德勇
详细地址: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星科建材陶瓷工业城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6月30日,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到你公司检查时,发现你公司于2019年11月在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建成水洗砂项目,经查,该水洗砂项目总投资额为85.6万元。2020年9月28日,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水洗砂项目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但未经环保竣工验收即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2020年6月30日、2020年9月28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两份、2020年7月17日、2020年10月13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两份、现场照片以及相关书证证实。
第一:你公司的新增工艺重大变动后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
第二:你公司水洗砂项目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但未经环保竣工验收即投入使用的行为已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10月21日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0〕63号)送达至你公司,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书面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提出陈述申辩,提出:1.你公司查阅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洗砂及石材加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复函》可知,洗砂项目仅对未受污染的建筑废料、土石方、河道淤泥等进行破碎、振筛、清水清洗,且不排放废水,可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办理。2.你公司水洗砂项目原料是清远市清晟矿业有限公司的采石场开采出来的均为未受污染的土石方,仅对原材料进行破碎、振筛、清水水洗,生产废水经三级沉淀池处理后循环回用,不外排。3.根据以上资料和你公司现场情况显示,你公司认为你公司的水洗砂项目可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办理,没有“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建成水洗砂项目”、“水洗砂项目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但未经环保竣工验收即投入使用的”行为。经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案审委员会审议,认为《关于洗砂及石材加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复函》是关于2020年4月15日施行的《广东省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办理的建设项目名录(2020年版)》内容的解释,而你公司于2019年11月建设并运行水洗砂项目,并不属于《广东省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办理的建设项目名录(2020年版)》范围,因此,不予采纳你公司提出的申辩理由。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0年10月19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0〕63号)和《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2019)》:“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已建成,处2%以上到3%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因你公司建设的水洗砂项目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且项目已建成,因此,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该项环境违法行为处以项目总投资额2.5%罚款,即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肆佰元整(¥21,400.00),并责令水洗砂项目恢复原状。
第二: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以及《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处以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因你公司水洗砂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且属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因此,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贰万伍仟元整(¥225,000.00)。
综上,针对你公司发生新增工艺重大变动后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及水洗砂项目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保竣工验收即投入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共处罚款人民币贰拾肆万陆仟肆佰元整(¥246,400.00),并责令水洗砂项目恢复原状。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到指定的银行缴入清远市财政国库专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1月20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 2020年11月20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