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文件
清环清城罚〔2020〕4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广东兆龙新材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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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志恒
详细地址:清远市高新区雄兴工业城A1号
广东兆龙新材料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制度、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制度案,经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8月26日,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挤出工序产生有机废气,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且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废气排放;2.将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与木板等一般固体废物混合存放。
以上事实有2020年8月26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0年8月26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以及相关书证证实。
我局于2020年9月2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在七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陈诉申辩或者在三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0〕49号)及2020年9月2日《送达回证》为证。
你公司未在法定限期内书面提出听证。9月3日,你公司向我局清城分局提交《陈述申辩》,内容为:一是挤出工序生产需要,时常需要人员调整,所以无法采取密闭收集。二是木方与废活性炭存在在一个地方,没有专业人员指导企业如何才合规,企业承诺会限期内做好措施,由于目前生产开工率仅50%,希望能减免罚款。
2020年9月25日,经我局清城分局案审委员会审议,你公司提出申辩理由不影响有关违法事实的认定。因此不予采纳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经我局清城分局案审委员会审议,你公司第一项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你公司第二项违法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第一项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规定,按照《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2019)》的载量标准:“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处以12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由于你公司建设项目为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项目,产生有机废气的工序未在密闭空间进行,且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改正,并处以罚款壹拾肆万元(¥140,000.00)。
第二项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按照《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2019)》的载量标准:“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情节为HW12染料涂料废物,HW13有机树脂废物,HW39含酚废物,HW49其他废物,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由于你公司产生的废活性炭属于“HW49其他废物”,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改正,并处以罚款柒万伍仟元整(¥75,000.00)。
综上所述,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两项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是责令改正;二是合共处以罚款贰拾壹万伍仟元整(¥215,0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到指定的银行缴入清远市财政国库专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0月9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 2020年10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