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文件
清环清城罚〔2020〕4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欧朝阳:
身份证号码:
住址:
你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案,经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取证,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8月8日凌晨,你驾驶装载有工业固体废物的货车(车牌号:湘M76919),运输至清城区石角镇广清工业园广东卓芬化妆品有限公司项目建设用地上进行丢弃。根据现场勘察情况及对你的询问调查情况,证实你在清城区石角镇广清工业园广东卓芬化妆品有限公司项目建设用地上倾倒的固体废物重量约为3吨。清远市清城区环境监测站对你丢弃的固体废物进行了采样监测,《监测报告》(清城环测DC字(2020)第093号)列明所采样品检测指标未超出危险废物浸出毒性鉴别标准。你擅自丢弃的固体废物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证据一:2020年8月8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证据二:2020年8月8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询问调查笔录》1份;
证据三:现场检查照片1组;
证据四:《监测报告》(清城环测DC字(2020)第093号)1份。
你擅自丢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10月10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决定作出的行政处罚,告知你有权七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陈述申辩和有权三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2020年10月10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0〕57号)、10月12日《送达回证》为证。
你于2020年10月13日提交了陈述申辩,提出以下意见,希望减免处罚:
你运输时并不清楚装载的是工业固体废物,自称是被人骗了;
你主动配合环保部门工作,已将倾倒的固体废物装回车上,并已与清远绿由签订了固体废物处置协议;
3.涉事货车已在石角停放了2个月,再加上疫情影响,造成生活困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么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经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案审委员会审议,由于你已把倾倒的固体废物装回车上,有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节,我局决定对你依法从轻处罚。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八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八)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以及根据《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规定(试行)》“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固体废物数量1吨以上3吨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自由裁量规定,由于你在清城区石角镇广清工业园广东卓芬化妆品有限公司项目建设用地上丢弃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重量约为3吨,现已把倾倒的固体废物装回车上,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我局决定依法从轻行政处罚,对你处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并责令你将运输过程中丢弃的工业固体废物交有资质的公司处理。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到指定的银行将罚款缴入清城区财政国库专户。
你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0月22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 2020年10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