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城环罚字〔2019〕84号
众威(清远)五金礼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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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黄文笔
详细地址:清城区龙塘镇金沙工业区
众威(清远)五金礼品有限公司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取证,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清远市清城区环境监测站于2018年11月5日对你公司废水排放口外排废水进行了采样监测,监测报告(清城环测WR字(2018)第149号)结果显示,你公司外排废水pH为9.45,总氰化物为22.2mg/L,总铜为11.6mg/L,总镍为1.52mg/L,超过广东省地方标准《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1597-2015)中表2 新建项目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非珠三角地区的pH的排放限值(6-9),总氰化物排放限值(0.2mg/L)的110倍,总铜排放限值(0.5mg/L)的22.2倍,总镍排放限值(0.5mg/L)的2.04倍,废水污染物超标排放。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证据一:2018年11月27日《清远市清城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
证据二:清远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清城环测WR字(2018)第149号)一份;
证据三:清远市环保局关于众威(清远)五金礼品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批复意见、验收意见复印件各一份;
证据四:众威(清远)五金礼品有限公司的《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证据五:2018年11月5日现场照片一组;
原清远市清城区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1月25日在你公司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城环告字〔2018〕79号)在你公司留置送达,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决定作出的行政处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七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陈述申辩和有权三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
2019年1月28日,你公司向原清远市清城区环境保护局提交听证申请。2019年3月1日,原清远市清城区环境保护局案件调查人员、你公司代表于清城区人民政府七楼会议室召开听证会。会上,你公司对本次行政处罚提出了陈述意见,厂方代表对检测人员的资质及当天采样的代表性提出异议,认为是废水处理站操作人员在区监测站采样人员的要求下,在生产废水未完全处理的情况下排放废水给采样人员采样,造成监测数据超标,并对52万元处罚额度提出异议,同时请求减免处罚。
经我局案审委员会审议,审议人员对你公司提出的陈述意见采纳情况如下:
1、我局对2018年11月5日去你公司采样监测的清城区环境监测站采样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并调取2018年11月5日采样期间的视频监控录像。采样人员采样期间已取得广东省环境监测人员上岗合格证,合格项目包含废水的采样,合格证在有效期内,采样过程严格按照HJ/T91-2002的规范进行操作;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处罚金额定为人民币伍拾贰万元,对你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金额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3、2018年11月5日采样监测时,清城区环境监测站已制作采样原始记录,你公司代表刘鑫签名确认,我局的调查取证符合法定程序。
综上所述,对你公司提出的陈述意见依法不予采纳,决定维持原处罚决定。
以上事实,有原清远市清城区环境保护局2018年12月12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城环告字〔2018〕79号)、2019年1月25日留置送达现场照片一组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责令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伍拾贰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到指定的银行将罚款缴入区财政国库专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
201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