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城环罚字〔2019〕77号
清远市灿宇五金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MA4UJXRA94
法定代表人:郑灿金
详细地址: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定安鳌岗地村山塘尾
清远市灿宇五金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案,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9月11日到你公司现场检查,你公司主要从事废铁、废不锈钢、废铜回收加工利用,检查发现你公司露天堆放废马达片约100吨,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
以上事实有2019年9月11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9年9月11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以及相关书证证实。
我局于2019年10月31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在七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陈诉申辩,至今已逾期,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诉申辩,视为放弃陈诉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10月30日《行政处罚告知书》(清城环告字〔2019〕76号)及2019年10月31日《送达回证》为证。
二、违反的法律法规
你公司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的规定,由于你公司有改正违法行为的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
四、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到指定的银行缴入区财政国库专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或清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
2019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