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城环罚字〔2019〕69号
清远市伟力塑胶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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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陈云军
详细地址:清远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雄兴工业城B10号地(车间一厂房)
清远市伟力塑胶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案,经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5月13日,我局组织龙塘环境监察中队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并委托清远市中能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公司废气排放口(FQ-OR0570-3)进行采样监测,根据清远市中能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TR19050147)显示,你公司废气排放口(FQ-OR0570-3)甲苯为17.4mg/m³,超出《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2-2008)中新建企业排放限值15mg/m³的0.16倍(参照标准4.2.6,你公司排气筒高度为10米,不能达到标准要求,应按排放浓度限值严格50%执行)。
以上事实有2019年6月3日《清远市清城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清远市中能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报告编号:TR19050147)以及相关书证证实。
我局于2019年7月31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在七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陈诉申辩或者在三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7月22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城环告字〔2019〕58号)及2019年7月31日《送达回证》为证。你公司于2019年8月7日向我局提交了《陈述申辩书》和相关证明材料。
你公司申辩说明: 公司于2018年委托第三方开始进行VOCs整治,目前已对处理设施进行升级改造,预计2019年10月可验收,且公司从2018年开始从源头减少有机溶剂的使用,逐步使用水性处理剂,目前水性处理剂使用率已达90%,恳请从轻处罚。并向我局提供了《增塑剂烟雾静电净化装置购销合同》(2019.6.20)、《UV光解活性炭一体机产品订购合同书》(2019.7.26)和废气处理设施改造对比照片。
经我局案审委员会审议,你公司主动整改,使用水性处理剂,对处理设施进行升级改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你公司提出的申辩理由,属于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情节,依法予以采纳,我局决定减轻对你公司的行政处罚。
二、违反的法律法规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你公司主动整改,使用水性处理剂,对处理设施进行升级改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元整。
四、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到指定的银行缴入区财政国库专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或清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
2019年10月11日